铁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为加快推进全区招商引资等各项工作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,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章 适用范围
第一条 凡在区内投资建设、生产经营,并在铁西区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的法人、其他组织及个人适用本政策。
第二条 对前来投资的重大项目,及对全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型企业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,具体研究确定优惠措施。
第二章 工业园区政策
第三条 工业园区行使部分区级审批管理权限。在园区投资所需的各项手续,由区工业经济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协助办理。
第四条 园区实行“封闭式”管理。除公安追逃、消防减灾、安全生产等特殊紧急情况外,到园区实施检查等活动,需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和协调。
第五条 园区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,可优先安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,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六条 园区内各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方式取得。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336元,出让年限为50年。
第七条 入园企业按《项目投资协议书》约定完成土地摘牌出让手续并开工建设后,管委会可从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”中,对企业进行每平方米176元的基础建设补贴。对进入园区的重大项目,在享受每平方米176元补贴的同时,待项目生产并形成税收后,可继续实行补贴政策,补贴额度不高于每平方米160元。
第八条 园区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,一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第三章 新能源电池产业政策
第九条 新能源电池产业的优惠政策,按市政府《关于鞍山电池产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》(鞍政办发[2012]20号)执行。
第四章 标准工业厂房政策
第十条 鼓励各类组织及个人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服务设施,建成后可出卖、出租或转让。新建标准厂房按市政府《关于工业地产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》(鞍政办发[2013]1号)执行。
第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以后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,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增值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,实行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。
第十二条 2013年1月1日以后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,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年税收30万元以上的,三年内可按地方财政留存的20%,予以资金补贴。
第五章 总部经济政策
第十三条 入驻铁西区的总部型企业,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按30%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,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